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321民初194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上科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文乐,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元安,男,1962年11月10日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现住**市开发区。
被申请人:**晋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廷威,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竹宏,男,1978年4月12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上科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晋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作出(2020)晋0321民初194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晋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在平定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款33828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上科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晋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上科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晋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在平定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款338280元的冻结或等值财产的查封。
保全费2211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上科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科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付雪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