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博安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石家庄中冶冶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石家庄博安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2民初2383号

原告:***中冶冶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长安区和平东路********。

法定代表人:赵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华侨,河北资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安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高新区湘江道**iv>

法定代表人:王磊。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有长期的业务往来,向被告提供轴承产品,至今被告拖欠原告货款111376元。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所欠货款111376元;请求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博安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述称被告所在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为***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市高新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作为接受货币一方,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告为接受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市长安区,故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博安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

本案受理费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利

二〇二〇年四月?日

书记员 高泽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