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海民初字第3565号
原告厦门市路桥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公司职员。
被告厦门亿洲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市路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亿洲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市路桥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市路桥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82元,减半收取6791元,由原告厦门市路桥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卢琳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