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亿洲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厦门亿洲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园之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湖民初字第7639号
原告***,女,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代理人***,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厦门亿洲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五通浦东社88号之八。
法定代表人***。
被告厦门园之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五通浦东社89号之四。
法定代表人黄批发。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女,1986年11月17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上杭县临城镇。
被告***,男,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告**,女,197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厦门亿洲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园之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亿洲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园之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附页:
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