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厦执字第166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亿洲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厦门鑫德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女,197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7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女,197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女,1981年8月3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女,1949年3月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46年4月1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仲裁字(2014)第403号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厦门鑫德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鑫德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人民币1605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峰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