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1112执恢5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长河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号**单元**楼**号。组织机构代码68794328-2。
法定代表人廖长和,董事长。
被执行人苏州***电梯有限。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北库镇临沪路沪路。组织机构代码75642137-4。
法定代表人潘耀,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乐民终字第1169号民事调解书和(2016)川1112执244号之三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长河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苏州***电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31569.93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苏州***电梯有限公司已履行了付款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乐民终字第116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向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