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09民初6549号
原告:苏州***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北厍镇临沪路。
法定代表人:潘耀,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市港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高新区胜利中路241号时代广场小区8号楼13楼。
法定代表人:张闯,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苏州***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市港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苏州***电梯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电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苏州***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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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张 勤
代理审判员 姚燕彬
人民陪审员 李根荣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玮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