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奥思玛电梯有限公司

苏州奥思玛电梯有限公司与苏州凹凸彩印厂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9执恢1170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北厍镇临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5642137-4。
法定代表人:潘耀。
被执行人:苏州凹凸彩印厂,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汾湖镇利群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1862305-5。
法定代表人:汝孝霞。
申请执行人苏州***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凹凸彩印厂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吴江汾商初字第00121号民事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苏州凹凸彩印厂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1000.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吴江执字第4652号,后因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6月19日,本院依法恢复对苏州凹凸彩印厂的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苏州凹凸彩印厂破产,故本案已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吴江汾商初字第00121号民事法律文书主文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金玲
审 判 员  吴龙章
代理审判员  朱应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姜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