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奥思玛电梯有限公司

12089苏州奥思玛电梯有限公司与张家口市港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09民初12089号
原告:苏州奥思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北厍镇临沪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张家口市港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高新区胜利中路241号时代广场小区8号楼1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苏州奥思玛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口市港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奥思玛电梯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奥思玛电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奥思玛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理费收取50元,由原告苏州奥思玛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审审判员周斌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史惠生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