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奥思玛电梯有限公司

苏州奥思玛电梯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巨龙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云港顺天木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省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苏0509民初860号
原告苏州奥思玛电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642137-4,住所地*苏省苏州市**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候兵兵,***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巨龙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393422-X,住所地*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满忠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顺天木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274992-6,住所地*苏省连云港市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奥思玛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巨龙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云港顺天木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州奥思玛电梯有限公司要求被告连云港巨龙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云港顺天木业有限公司支付款项81066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2015年10月20日为8728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连云港巨龙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云港顺天木业有限公司均表示愿意通过协商解决本案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9月6日就本案纠纷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连云港巨龙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云港顺天木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5日前支付原告苏州奥思玛电梯有限公司电梯定作款5万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苏州奥思玛电梯有限公司电梯定作款25万元(该款项请汇入苏州市**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
二、如果被告连云港巨龙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云港顺天木业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上述约定履行,则所有未付款项一并到期,并应承担违约金10万元及诉讼费6390元,原告有权自被告违约之日起就所有未付款项及违约金、诉讼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就本案纠纷就此了结。
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90元,由原告苏州奥思玛电梯有限公司负担;但如果被告连云港巨龙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云港顺天木业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款项未按约履行,则由被告连云港巨龙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云港顺天木业有限公司负担,于被告连云港巨龙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云港顺天木业有限公司违约之日直接给付原告苏州奥思玛电梯有限公司。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姚松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庄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