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奥思玛电梯有限公司

苏州奥思玛电梯有限公司与张家口市港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9民初769号
原告:苏州奥思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兵兵,江苏米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米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口市港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奥思玛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口市港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奥思玛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奥思玛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57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317元,由原告苏州奥思玛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厉昱中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杨柳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