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四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都支行、安徽四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881执保1287号

申请保全人: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都支行,住安徽省桐城市龙眠路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598699249A。

负责人:方飞翔,该支行行长。

被保全人:安徽四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桐城市海峰路火车站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704938435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男,1973年10月0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申请人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都支行与被保全人安徽四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桐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881财保4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对被保全人名下银行存款在634099.44元范围内进行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安徽四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在634099.44元范围内进行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申请人逾期未向人民法院提出续封申请,造成查封自然失效及财产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王燕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汪钰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送达回证







案 号



(2021)皖0881执保1287号





案 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受送达人



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都支行





送达地址









送达文书

名称和件数





执行裁定书





受送达人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代收人及

代收理由





年 月 日





备考



请签收后寄回本院









填发人:王燕送达人:王燕

注:1、送达刑事诉讼文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办理;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2、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送达回证







案 号



(2021)皖0881执保1287号





案 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受送达人



安徽四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送达地址









送达文书

名称和件数







执行裁定书





受送达人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代收人及

代收理由





年 月 日





备考











填发人:王燕送达人:王燕

注:1、送达刑事诉讼文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办理;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2、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