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县中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庐江县龙桥镇人民政府、庐江县中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4民初4892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强,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明,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庐江县龙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龙桥镇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124779078839G。
法定代表人:洪俊贵,该镇镇长。
被告:庐江县中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黄山北路199-9号综合楼2幢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580127197Q。
法定代表人:夏长庚,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庐江县龙桥镇人民政府、庐江县中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8月06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庐江县龙桥镇人民政府与庐江县中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龙桥镇2015年一事一议“特惠制”黄屯中心村老街道路硬化及配套工程施工合同》无效;2.本案诉讼费由庐江县龙桥镇人民政府、庐江县中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与与庐江县龙桥镇人民政府、庐江县中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能提供庐江县中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准确地址,经本院查证仍无法确定庐江县中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本院无法通知庐江县中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纯万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王**
书记员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