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鸿然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平坝鼎立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403财保14号
申请人:平坝鼎立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安顺市平坝区天台山大道华泰壹品。
法定代表人:赵浣淳。职务: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15519077096
委托代理人:黃洋,男,汉族,1977年6月26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系平坝鼎立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男,1958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被申请人:禹群芳,女,汉族,1962年1月28日生,住湖南省邵东县。
被申请人:何庆生,男,1967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被申请人:卿水陆,男,1959年1月1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申请人:罗桂珍,女,1960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申请人:王启华,男,1964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被申请人:曾德一,女,1964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安顺市平坝区。
被申请人:何曙生,男,1960年8月20日生,汉族,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被申请人:何惠兰,女,1960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被申请人:卿斐,男,1987年3月26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申请人:贵州鸿然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址:安顺市平坝区白云镇新场村281黎阳老粮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8413540XX。
法定代表人:王启华。
申请人平坝鼎立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卿水陆、王启华、何庆生、***、何曙生、卿斐、曾德一、禹群芳、罗桂芳、何惠兰、贵州鸿然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平坝鼎立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卿水陆、王启华、何庆生、***、、曾德一、禹群芳、罗桂芳、贵州鸿然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9800000元、被申请人何曙生、何惠兰价值3000000元、被申请人卿斐价值120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申请人卿水陆、王启华、何庆生、***、、曾德一、禹群芳、罗桂芳、贵州鸿然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98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财产范围包括: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知识产权、对外债权等;保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扣押、冻结、查封、限制提取等)。
二、对被申请人何曙生、何惠兰价值3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财产范围包括: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知识产权、对外债权等;保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扣押、冻结、查封、限制提取等)。
三、对被申请人卿斐价值12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财产范围包括: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知识产权、对外债权等;保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扣押、冻结、查封、限制提取等)。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六案,每案5000元,共计30000元,由申请人平坝鼎立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程才祥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婷婷
书 记 员 李万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