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科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哈尔滨科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0903执恢21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无职业,现住本市桃山区德政小区。
被执行人哈尔滨科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孙锡林,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忠,职务经理。
本院做出的(2015)桃民初组第4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要求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哈尔滨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市九九嘉园房产3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哈尔滨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市九九嘉园房产3户(7号楼1-697815-018-010702面积55.05平方米;11号楼1-697815-017-020701面积:65.83平方米;11号楼1-697815-017-020702面积59.78平方米。)
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苗晓东
审判员  刘易新
审判员  金星锋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杨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