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126执7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巴彦县。
被执行人:**有,男,196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巴彦县。
被执行人:***,女,196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巴彦县。
被执行人:哈尔滨科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阳明街。
法定代表人:孙锡林,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有、***、哈尔滨科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黑0126民初31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有、***、哈尔滨科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但被执行人**有、***、哈尔滨科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有所有的位于巴彦镇太平街的商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永生
审判员 唐林祥
审判员 孙彦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吕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