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民申20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科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浦江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孙锡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诗雄,黑龙江毕诗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7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希庆,黑龙江佳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龙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红河一街区470-3-13号。
法定代表人:贾庭珍,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哈尔滨科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黑龙江龙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01民终3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哈尔滨科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李秀华
审 判 员 王雪杉
审 判 员 隋国权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束远光
书 记 员 陈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