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103执恢977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科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经开南岗集中区长江路470号悦山国际G栋1208室。
法定代表人:孙锡林,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9年8月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本院依据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哈尔滨科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96000.00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分别于2019年8月21日、2019年9月16日、2019年10月24日、2019年11月25日、2020年2月26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工商登记及所有的存款、车辆及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有价证券、无动产(车辆、船舶)等财产信息,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但余额不足,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一处,但房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已于2019年9月1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2019年9月12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科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3执恢97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志鹏
审判员 运玮琦
审判员 任振峰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刘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