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
(2017)鄂0624司救执10号
申请人:***,农民。
本院审理原告***诉被告***、襄樊金星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支公司、襄樊市建安实业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5日作出(2011)南城民初字第75号判决,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支公司赔偿申请人120000元,被告***赔偿申请人146040.22元,被告襄樊市建安实业有限公司赔偿申请人17630.03元,被告襄樊金星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告人***无赔偿能力,无法将赔偿款项给付到位。鉴于申请人生活十分困难,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意见》和《湖北省国家司法救助分类量化标准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申请人申请,决定对申请人***进行司法救助,在本决定下达后十日内给付申请人救助金5000元。
审判员 赵大富
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冯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