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建安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襄阳市建安实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684执恢205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2年2月16日,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被执行人襄阳市建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西街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1793101551。
法定代表人王天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襄樊市建安实业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公园路银丰公司1幢2单元6层5号。组织机构代码74461972X。
法定代表人刘先贵,系该分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襄阳市建安实业有限公司、襄樊市建安实业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襄城民一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由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17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06年5月8日至还款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诉讼费23060元。法律文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襄阳市建安实业有限公司、襄樊市建安实业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拒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襄阳市建安实业有限公司、襄樊市建安实业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襄阳市建安实业有限公司、襄樊市建安实业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予以查询,现被执行人襄阳市建安实业有限公司、襄樊市建安实业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在金融机构、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襄阳市建安实业有限公司、襄樊市建安实业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襄阳市建安实业有限公司、襄樊市建安实业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及调查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与其进行了约谈,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向东
审判员  许洪涛
审判员  郝寅虎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执行员  邬少云
书记员  张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