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684执8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2年2月16日,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被执行人襄阳市建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西街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1793101551。
法定代表人王天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襄阳市建安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襄樊市襄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襄城民二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由襄阳市建安实业有限公司偿还***欠款345000元,案件受理费7000元。法律文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襄阳市建安实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2日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限其履行义务,但其仍拒不履行。
本院查明,本院于2020年1月7日通过全国法院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襄阳市建安实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在上述部门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予以了查询,也未发现其在上述部门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3月16日、2020年6月28日通过全国法院查控系统对其进行了多次查控,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
执行期间,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及调查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与其进行了约谈,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向东
人民陪审员 杨 春
人民陪审员 姚 静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执 行 员 王鸿瑞
书 记 员 张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