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302执恢21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被执行人:襄阳市建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西街78号。
法定代表人:王天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茅民一初字87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与襄阳市建安实业有限公司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按照该调解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襄阳市建安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湖北省襄城区建锦路1幢不动产(所有权证号:襄城区00040482)。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新祥
二O二O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