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302执恢2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被执行人:襄阳市建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西街**号。
法定代表人:王天平,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襄阳市建安实业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作出的(2006)茅民一初字第8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0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襄阳市建安实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工程款99000元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03月20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于2019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襄阳市建安实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襄阳市建安实业有限公司已申报财产情况。
2.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财产状况表,提示执行风险。
3.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襄阳市建安实业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工商登记资料、第三方支付平台、理财产品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襄阳市建安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通过襄阳市不动产登记局查询,于2019年11月14日委托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襄阳市建安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幢不动产进行了查封,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不处置该房产。
5.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对被执行人襄阳市建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了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本院已于2019年4月28日将被执行人襄阳市建安实业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9年4月28日对被执行人襄阳市建安实业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7.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将被执行人襄阳市建安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襄阳市建安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经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鄂0302民初25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襄阳市建安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襄阳市建安实业有限公司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新祥
审判员 罗 军
审判员 宋 岗
二O二O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