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建安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提出襄阳市建安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回转一案不予受理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606执异5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女,1970年5月26日生,汉族,襄阳市人,襄阳市南山宾馆职工,住襄阳市襄城区。

被执行人:襄阳市建安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天平,该公司总经理。

2017年2月5日,本院收到***的异议申请书。***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自己是与襄樊建筑集团建筑安装总公司房地产开发分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分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建安公司与自己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自己依据樊城法院(2006)樊民四初字第112号民事调解书获得的执行款是16000元,而非执行裁定中的16400元,本案的客观事实是按照调解书内容房地产分公司应当再给自己19131.93元。请求法院立即终止执行本院(2016)鄂0606执528号执行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曾对建安公司申请执行回转一案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也于2013年12月28日作出(2013)鄂樊城执异字第00010号执行裁定,驳回了***的异议。现***再次对同一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本院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的异议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刘安斌

审判员  乾向东

审判员  许 璐

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付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