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109民初2937号
原告:北京东南**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30号A区307号。
法定代表人:汤文森,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娟,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太原理工大学,住所地太原市迎泽西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黄庆学,职务校长。
原告北京东南**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理工大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原告北京东南**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东南**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16元,由原告北京东南**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继红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郭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