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1民终1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东南**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孝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法定代表人:薛×,主任。
上诉人北京东南**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孝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2019)晋1181民初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东南**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邮寄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孝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已向其支付全部货款、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孝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起诉。孝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向本院邮寄提交《孝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同意撤销起诉的函》,同意北京东南**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北京东南**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原审被告孝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2019)晋1181民初53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北京东南**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559元,减半收取1779.5元,由北京东南**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478元,减半收取1739元,由北京东南**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兴华
审判员 薛鑫斌
审判员 张晓玮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武文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