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莒县兴利清恒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鲁1122执2276号
申请执行人:莒南县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经济开发区官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783493066M。
法定代表人:吴文岭,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莒县兴利清恒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长岭镇石井社区南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3129830187。
法定代表人:刘俊力,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莒南县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莒南县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莒县兴利清恒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97485.6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以(2019)鲁1122民初482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莒县兴利清恒能源有限公司在莒县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400000元,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扣划该账户存款468331.59元。于2019年11月11日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莒南县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462469.59元。至此,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该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莒南县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莒县兴利清恒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2019)鲁1122执2276号案件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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