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润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莒南县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7民初6408号
原告:临沂润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坊前镇高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07968431X1。
法定代表人:王颖,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言超,山东学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莒南县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经济开发区官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783493066M。
法定代表人:吴文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希峰,山东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现荣,山东隆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临沂润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莒南县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临沂润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润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润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320元,由临沂润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景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崔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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