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7民初6098号
原告:***,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被告:莒南县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经济开发区官地村。
原告***诉被告莒南县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以被告莒南县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将所欠租赁费付清为由,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庞立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梅 嘉
书 记 员 赵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