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莒南县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莒南县十字路街道祥龙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327民初3509号
原告:莒南县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经济开发区官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783493066M。
法定代表人:吴文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笠,山东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现荣,山东隆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莒南县十字路街道祥龙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祥龙花园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371327MEA1342435。
法定代表人:吴运刚,主任。
原告莒南县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莒南县十字路街道祥龙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莒南县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笠、纪现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莒南县十字路街道祥龙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莒南县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解或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189302.34元及利息损失(以189302.34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2.本案相关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莒南县十字路街道祥龙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刘家白龙汪村的起诉,本院当庭予以准许;原告明确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89302.34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8日,原告与被告就刘家白龙汪村居民楼混凝土道路工程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期限2018年5月10日至2018年6月8日,合同第八条约定工程竣工后一次性付清工程款。原被告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日照市天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审计结算核定工程总价189302.34元。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相关合同义务,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工程款,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相应工程款项,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
被告莒南县十字路街道祥龙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莒南经济开发区祥龙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因所属的刘家白龙汪村居民楼混凝土道路工程需要,于2018年5月8日与原告莒南县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载明:“发包方:莒南经济开发区祥龙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甲方)承包方:莒南县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乙方)为了切实建设好村办公室和卫生室项目,保质保量的完成施工任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一、工程名称:刘家白龙汪居民楼混凝土道路工程;二、施工地点:莒南经济开发区祥龙花园社区;三、工程内容:路基平整、混凝土浇筑、养护等全部施工内容;四、工期:开工2018年5月10日,竣工2018年6月8日,合同工期总共历时30天;五、承包形式:包工包料;六、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七、工程合同价:192626.28元(大写:壹拾玖万贰仟陆佰贰拾陆元贰角捌分),该工程完成后,建设双方共同收方确认工程量,并委托审计单位根据市场价格确定最终造价;八、付款方式:工程竣工后一次性付清;九、质保期:一年;十、双方的责任义务:1.发包方的责任义务…③按时给承包方拨付款项和进行验收、结算…;十一、其他: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保修期满……”,原告莒南县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合同的乙方处加盖公章并经法人吴文岭签字、莒南经济开发区祥龙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甲方处加盖公章。
2.合同签订后原告莒南县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依约对案涉道路进行了施工,工程完工后双方共同委托日照市天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道路进行审计。日照市天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一份,审核结果为刘家白龙汪居民楼混凝土道路工程总造价为189302.34元。
3.莒南经济开发区祥龙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9年年底变更名称为莒南县十字路街道祥龙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
本院认为,原告莒南县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原莒南经济开发区祥龙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所属的刘家白龙汪村进行道路施工,双方形成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原告莒南县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莒南经济开发区祥龙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其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本合同履行。现原告已按照约定完成了混凝土道路施工工程,经审计莒南经济开发区祥龙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欠原告道路工程款189302.34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原莒南经济开发区祥龙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现已更名为莒南县十字路街道祥龙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七条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故原莒南县十字路街道祥龙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刘家白龙汪村的债务,应当由被告莒南县十字路街道祥龙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故原告莒南县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莒南县十字路街道祥龙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支付道路工程款189302.34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莒南县十字路街道祥龙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给原告莒南县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造成利息损失,莒南县十字路街道祥龙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向原告支付自确定工程总造价次日即2020年6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综上所述,原告莒南县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莒南县十字路街道祥龙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还原告莒南县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道路工程款189302.3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89302.34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43元,由被告莒南县十字路街道祥龙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刘景宽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