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锦材混凝土有限公司、莒南县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7民初4596号
原告:山东锦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洙边镇北开发区(北龙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CMEDP9A。
法定代表人:李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国,山东兰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贵勇,山东兰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莒南县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经济开发区官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783493066M。
法定代表人:吴文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锦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莒南县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山东锦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被告莒南县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将欠款全部还清为由,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锦材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锦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48元,申请费1470元,共计3118元,由原告山东锦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庞立飞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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