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临沂临海城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7民初6009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
被告:临沂临海城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坪上镇西南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66721173R。
法定代表人:侯景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远,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东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隆山路南段东侧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863137272K。
法定代表人:王乐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宗光,男,山东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第三人:日照市恒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高新区枣庄路西东营路南(枣庄路2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168353715Q。
法定代表人:侯云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彬,男,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艳,女,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临沂临海城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山东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日照市恒瑞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临沂临海城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7238469.73元及利息等。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6309389.18元及利息。二、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临沂临海城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山东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三和居社区东区(B32#-33#)住宅楼,已经交工使用,合同结算价20830872.73元,临沂临海城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支付13592403元,剩余工程款7238469.73元,山东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已转让给***,临沂临海城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直未支付剩余款项,***多次催要,临沂临海城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种种理由拒绝。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及第三人对案涉工程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三和居社区东区B32#、33#楼主体工程由第三人日照市恒瑞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均无异议,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受让取得与被告临沂临海城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并取得包括因案涉B32#、33#楼主体工程施工应得工程价款的权利,因而,***作为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谦实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刘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