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菏泽市定陶区祥泰商砼有限公司、山东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03执13号
申请执行人:菏泽市定陶区祥泰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陈集镇山东泉润纸业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善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隆山路南段东侧002号。
法定代表人:王乐富,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菏泽市定陶区祥泰商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703民初27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山东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菏泽市定陶区祥泰商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22年1月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山东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传票,通知山东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
本院分别于2022年1月11日、2022年5月23日对山东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共扣划被执行人山东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18735.47元,转执行费89元、案件受理费3657元、保全费252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款12558.47元,其他财产不适宜处置,其他未查询到登记信息。
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作出(2022)鲁1703执13号限制消费令,对山东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限制消费。
本院于2022年1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菏泽市定陶区祥泰商砼有限公司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菏泽市定陶区祥泰商砼有限公司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对菏泽市定陶区祥泰商砼有限公司进行了约谈并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菏泽市定陶区祥泰商砼有限公司,菏泽市定陶区祥泰商砼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703民初27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衍豪
审判员  孙益民
审判员  曹秀谦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桂凤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