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03执100号
申请执行人:周小娟,女,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定陶区。
申请执行人:山东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莒南县隆山路南段东侧002号。
申请执行人周小娟与被执行人山东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7民终49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山东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小娟于2022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22年1月2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月31日向被执行人山东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传票,通知山东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
本院分别于2022年1月21日、2022年5月23日对山东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扣划被执行人共125402.82元,转案件受理费10049元,财产保全费3644元,转执行费1575.65元,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房产、股权不适宜处置,其他未查询到登记信息。
本院于2022年5月28日作出(2021)鲁17民终4994号限制消费令,对山东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限制消费。
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周小娟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周小娟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对周小娟进行了约谈并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周小娟,周小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7民终49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衍豪
审判员  孙益民
审判员  曹秀谦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桂凤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