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327民初6130号
原告:莒南县财金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滨海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MA3QXP7F7A。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隆山路南段东侧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863137272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莒南县富华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城隆山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750862849D。
法定代表人:李淑秀,总经理。
被告:莒南县富华商贸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城G7路西段南侧、西四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595238850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莒南县富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隆山路南段东侧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73819952X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被告:李淑秀,女,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被告:***,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被告:**,女,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以上八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莒南县财金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莒南县富华百货有限公司、莒南县富华商贸物流有限公司、莒南县富华置业有限公司、***、李淑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莒南县财金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山东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莒南县富华百货有限公司、莒南县富华商贸物流有限公司、莒南县富华置业有限公司、***、李淑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莒南县财金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400万元及利息(以240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LPR的四倍计算),对被告的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16日,被告山东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需要归还其在日照银行的到期贷款缺少资金,向原告申请使用资金3000万元。当日,原被告签订资金拆借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出借给被告山东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3000万元,期限为10天。在期限内,被告应支付资金使用费35000元。逾期还款,按每日0.09%支付违约金。上述借款及资金使用费由被告莒南县富华百货有限公司、莒南县富华商贸物流有限公司、***、***、李淑秀、**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20年10月19日,原告将3000万元借款转到被告山东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账户。资金使用期限到期后,被告山东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后原告又与被告签订了借款展期协议,与被告莒南县富华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被告仅于2020年12月3日归还本金500万元,于2021年1月20日归还本金100万元。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至2022年5月31日。剩余2400万元本金及利息,经原告索要未果。特起诉要求依法审理。
山东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借款属实,但借款后已经付款12988600元。该12988600元款项,均系返还的借款本金。如按照法律规定已支付的款项包含利息,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时间段计算本息。
莒南县富华百货有限公司、莒南县富华商贸物流有限公司、莒南县富华置业有限公司均辩称,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对担保事项进行表决,超过一半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才能进行担保。原告没有审查上述担保人的股东表决决议,担保无效。山东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将自己所有的不动产对案涉借款进行了抵押,根据民法典规定,只有在处分债务人不动产的前提之下,仍然无法偿还原告的借款,方能够处分担保人的财产。
***、李淑秀、***、**均辩称,***、李淑秀、***、**是否为借款担保,原告应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山东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将自己所有的不动产对案涉借款进行了抵押,根据民法典规定,只有在处分债务人不动产的前提之下,仍然无法偿还原告的借款,方能够处分担保人的财产。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莒南县财金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11月8日,股东为莒南县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其经营范围包含:接受县政府委托开展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基金业务,联合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中小企业应急转贷业务。莒南县财金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经过山东省企业应急转贷服务平台、山东省新动能普惠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评定,符合备案条件,并准予备案(备案证书编号000080)。根据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制定《山东省省级企业应急转贷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山东省新动能普惠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为山东省企业应急转贷服务体系管理机构和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负责省级转贷引导基金管理和运营。
2020年10月16日,莒南县财金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山东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资金拆借协议一份(编号为20200311MA072)。该协议其中主要约定:“甲方莒南县财金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乙方山东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乙方在2020年10月,需归还日照银行融资金额3000万元,乙方资金调度临时出现困难,向甲方提出申请使用资金3000万元,用于归还上述银行融资;甲方同意借给乙方上述用途资金3000万元,期限10天;甲方同意乙方提前归还资金,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服务企业;本次资金拆借,资金使用费按照0.07%/天的标准收取;资金实际使用天数超过10天,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展期一次,展期时间不得超过10日,展期费用由展期协议另行约定;展期后如乙方依然无法偿还甲方资金,原则上乙方不得再次展期;乙方逾期、在银行续贷资金发放后未在约定时间内还款,均构成违约,乙方应按照此次借款总金额×0.09%/天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资金使用费=本次资金拆借金额×0.07%×10天;违约金=违约天数×借款总额×0.09%/天;资金使用费采用预期支付方式,支付天数为10天,预付费用为350000元;资金使用费的支付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当日,将上述资金使用费支付至甲方账户……”。上述合同签订后,莒南县财金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于当月19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山东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借款3000万元。该3000万元转账记录备注中载明:应急转贷基金运作。
2020年10月16日,莒南县财金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淑秀、**签订担保合同一份。担保合同其中主要约定:“甲方莒南县财金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乙方**、李淑秀、**;为确保本合同甲方与山东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融资方”)于2020年10月16日签订的编号为20200311MA072的《资金拆借协议》的全面履行,乙方自愿为甲方向融资方提供的资金及资金使用费的偿还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方式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范围担保的范围包括甲方的本金、资金使用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甲方为实现合法权益而支出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评估及拍卖费、律师费、咨询费、调查费、差旅费等);担保期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主协议融资方履行资金偿还义务期限届满后2年;若被担保资金的偿还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融资方不履行偿还义务或者未按甲方通知提前履行偿还义务而发生当事人约定的事项担保物权的情形的,甲方有权选择物的担保事项合法权益或者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乙方放弃其他担保优先的抗辩;甲方放弃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担保物权的,造成甲方对上述担保权的优先受偿权丧失或者减少时,乙方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甲方承担的担保责任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
莒南县富华百货有限公司股东为山东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88.2425%)、李淑秀(持股比例11.7575%);莒南县富华商贸物流有限公司股东为***(持股比例60%)、山东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0%)。2020年10月14日,莒南县富华百货有限公司、莒南县富华商贸物流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议,会议决议均为:同意为借款人山东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承担其与莒南县财金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0200311MA072的资金拆借协议的无限连带担保责任。
2020年10月19日,莒南县财金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莒南县富华百货有限公司、莒南县富华商贸物流有限公司、***签订担保合同一份。担保合同其中主要约定:“甲方莒南县财金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乙方莒南县富华百货有限公司、莒南县富华商贸物流有限公司、***;为确保本合同甲方与山东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融资方)于2020年10月16日签订的编号为20200311MA072的《资金拆借协议》的全面履行,乙方自愿为甲方向融资方提供的资金及资金使用费的偿还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方式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范围包括甲方的本金、资金使用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甲方为实现合法权益而支出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评估及拍卖费、律师费、咨询费、调查费、差旅费等);担保期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主协议融资方履行资金偿还义务期限届满后2年;若融资方未按主协议约定履行偿还资金的义务,甲方有权直接向乙方追偿,乙方保证对甲方提出的要求承担担保责任;若被担保资金的偿还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融资方不履行偿还义务或者未按甲方通知提前履行偿还义务而发生当事人约定的事项担保物权的情形的,甲方有权选择物的担保事项合法权益或者要求乙方承担担保保证责任,乙方放弃其他担保优先的抗辩;甲方放弃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担保物权的,造成甲方对上述担保权的优先受偿权丧失或者减少时,乙方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甲方承担的担保责任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
2020年10月28日,莒南县财金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山东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莒南县富华百货有限公司、莒南县富华商贸物流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展期协议一份。借款展期协议其中主要约定:“甲方莒南县财金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乙方山东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丙方莒南县富华百货有限公司、莒南县富华商贸物流有限公司、***;鉴于乙方因日照银行临沂分行未能足额发放续贷资金不能按期偿还甲乙双方于2020年10月19日签订的编号为20200311MA072《资金拆借协议》项下的借款,乙方向甲方申请延长借款期限,甲方经审查,同意乙方展期还款。丙方作为乙方的担保人,同意就乙方的展期借款事项,继续提供甲、乙双方于2020年10月19日签订合同编号为20200311MB072的《担保合同》所约定之担保;展期借款金额为叁仟万元整;展期借款期限为15天,自2020年10月29日至2020年11月12日;本次展期借款利率为0.09%/天,自此次展期之日起开始,本次展期总费用为405000元,自签署本协议当日支付;丙方为保证人,丙方对甲方在原借款合同和本借款展期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责任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偿清其在原借款合同和本借款展期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之日止;甲方有权要求丙方将抵押给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的抵押物第二顺位抵押给甲方,或甲方认可的乙方、丙方及其关联企业合法持有的其足值抵押物……”。
莒南县富华置业有限公司股东为山东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90%)、***(持股比例10%)。莒南县富华置业有限公司未经股东会议决议通过于2020年10月28日、2021年11月26日与莒南县财金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抵押合同二份。2020年10月28日的抵押合同载明:“抵押权人(甲方)莒南县财金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抵押人(乙方)莒南县富华置业有限公司;鉴于山东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与莒南县财金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20200311MA072《资金拆借协议》,乙方自愿以自己名下的财产向甲方提供抵押;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应向甲方支付的《拆借协议》项下的本金、资金使用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甲方为实现合法权益而支出的其他费用;抵押物名称在建工程抵押,莒南县嵋山*****10#1-3层、101铺等3个,面积3776.29平方米;抵押登记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配合甲方在5个工作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物自办理完登记后抵押权利生效;担保权的实现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借款人未依约清偿债务,甲方有权随时行使抵押权;抵押期限自2020年10月28日至2021年10月27日……”。2021年11月26日的抵押合同载明:“抵押权人(甲方)莒南县财金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抵押人(乙方)莒南县富华置业有限公司;鉴于山东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与莒南县财金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20200311MA072《资金拆借协议》,乙方自愿以自己名下的财产向甲方提供抵押;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应向甲方支付的《拆借协议》项下的本金、资金使用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甲方为实现合法权益而支出的其他费用;抵押物名称莒南县筵宾镇筵宾社区在建工程,面积3466.73平方米;抵押登记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配合甲方在5个工作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物自办理完登记后抵押权利生效;担保权的实现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借款人未依约清偿债务,甲方有权随时行使抵押权;抵押期限自2020年11月27日至2021年11月26日……”。上述抵押合同签订后,双方于2020年11月5日、2020年11月27日对抵押财产经莒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别办理了鲁(2020)莒南县不动产证明第0015689号、鲁(2020)莒南县不动产证明第0016808号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
2020年11月13日,莒南县财金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山东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莒南县富华百货有限公司、莒南县富华商贸物流有限公司、***再次签订借款展期协议一份。借款展期协议其中主要约定:“甲方莒南县财金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乙方山东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丙方莒南县富华百货有限公司、莒南县富华商贸物流有限公司、***;鉴于乙方因日照银行临沂分行未能足额发放续贷资金不能按期偿还甲乙双方于2020年10月19日签订的编号为20200311MA072《资金拆借协议》项下的借款,乙方第二次向甲方申请延长借款期限,甲方经审查,同意乙方展期还款;丙方作为乙方的担保人,同意就乙方的展期借款事项,继续提供甲、乙双方于2020年10月19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200311MB072的《担保合同》所约定之担保;展期借款金额叁仟万元整;展期期限2020年11月13日至2020年12月2日;本次展期借款利率0.08%/天,自此次展期之日起开始,本次展期总费用为480000元,自签署本协议当日支付;担保事项丙方为保证人,丙方对乙方在原借款合同和本借款展期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责任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偿清其在原借款合同和本借款展期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之日止……”。
2020年12月2日,莒南县财金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山东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莒南县富华百货有限公司、莒南县富华商贸物流有限公司、***、***、李淑秀、**签订借款展期协议一份。借款展期协议其中主要约定:“甲方莒南县财金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乙方山东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丙方莒南县富华百货有限公司、莒南县富华商贸物流有限公司、***、***、李淑秀、**;鉴于乙方因日照银行临沂分行未能足额发放续贷资金不能按期偿还甲乙双方于2020年10月19日签订的编号为20200311MA072《资金拆借协议》项下的借款,乙方向甲方第三次申请延长借款期限,甲方经审查,同意乙方展期还款。丙方作为乙方的担保人,同意就乙方的展期借款事项,继续提供甲、乙双方于2020年10月19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200311MB072的《担保合同》所约定之担保;展期借款金额叁仟万元整;展期期限2020年12月3日至2020年12月22日;展期借款利率0.08%/天,自此次展期之日起开始,本次展期总费用为400000元,自签署本协议当日支付;担保事项丙方为保证人,丙方对乙方在原借款合同和本借款展期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责任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偿清其在原借款合同和本借款展期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之日止……”。
2021年2月4日,莒南县财金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莒南县富华商贸物流有限公司签订抵押合同一份。抵押合同其中主要约定:“抵押权人(甲方)莒南县财金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抵押人(乙方)莒南县富华商贸物流有限公司;鉴于山东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与莒南县财金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20200311MA072《资金拆借协议》,乙方自愿以自己名下的财产向甲方提供抵押;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应向甲方支付的《拆借协议》项下的本金、资金使用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甲方为实现合法权益而支出的其他费用;抵押物鲁(2018)莒南县不动产权第0001190号,抵押物地址莒南县隆山路南段东侧;宗地面积7238.70平方米(建筑物面积8618.08平方米);抵押登记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配合甲方在5个工作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物自办理完登记后抵押权利生效;担保权的实现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借款人未依约清偿债务,甲方有权随时行使抵押权;抵押期限2021年2月4日至2021年5月3日……”。上述抵押合同签订后,双方于2021年2月8日对抵押财产经莒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鲁(2021)莒南县不动产证明第0001779号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
自2020年10月19日至2022年5月31日,山东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莒南县财金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付款计12968600元,分别为:2020年10月19日转账210000元;2020年10月29日转账405000元;2020年11月11日转账480000元;2020年12月2日转账400000元;2020年12月3日转账5004000元;2020年12月22日转账400000元;2021年1月11日转账200000元;2021年1月20日转账1000000元;2021年1月21日转账249600元;2021年2月7日转账300000元;2021年3月3日转账300000元;2021年4月3日转账300000元;2021年4月30日转账300000元;2021年6月4日转账300000元;2021年7月8日转账300000元;2021年8月6日转账300000元;2021年9月3日转账300000元;2021年11月5日转账100000元;2021年12月8日转账100000元;2022年5月18日转账1900000元;2022年5月31日转账120000元。
莒南县财金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自2021年2月4日对资金使用费收取标准由合同约定的标准调低为月利率12.5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一、莒南县财金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如何确定,如何确定山东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尚欠莒南县财金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借款本息;二、莒南县财金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莒南县富华百货有限公司、莒南县富华商贸物流有限公司之间的保证担保合同及与莒南县富华商贸物流有限公司之间的抵押担保合同是否有效;三、莒南县财金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莒南县富华置业有限公司之间的抵押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如无效,莒南县富华置业有限公司如何承担责任;四、山东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莒南县富华百货有限公司、莒南县富华商贸物流有限公司、***、李淑秀、***、**,责任应如何承担;五、莒南县财金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对莒南县富华商贸物流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物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关于争议的焦点一、莒南县财金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如何确定,如何确定山东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尚欠莒南县财金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借款本息。莒南县财金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从事相关借贷业务引发的纠纷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该规定,本院确定:2021年2月4日前莒南县财金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山东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即年利率15.40%;2021年2月4日后莒南县财金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山东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按莒南县财金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调整的年利率15%计算。关于莒南县财金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实际出借的资金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之规定,应为29790000元(当日出借资金30000000元,扣除当日收回资金210000元)。关于山东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10月19日之后所支付款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之规定,应先抵扣利息后再抵扣本金。综上,结合实际借款数额、还款时间、还款次数、还款数额及本院所确定的利息计算标准,本院确定:截止2022年5月31日,山东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尚欠莒南县财金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446550.46元及利息305438.95元。
关于争议的焦点二、莒南县财金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莒南县富华百货有限公司、莒南县富华商贸物流有限公司之间的保证担保合同及与莒南县富华商贸物流有限公司之间的抵押担保合同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之规定,莒南县富华百货有限公司、莒南县富华商贸物流有限公司为股东山东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及莒南县富华商贸物流有限公司为股东山东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均已经股东会决议,符合法律规定。故莒南县财金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莒南县富华百货有限公司、莒南县富华商贸物流有限公司之间的保证担保合同及与莒南县富华商贸物流有限公司之间的抵押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关于争议的焦点三、莒南县财金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莒南县富华置业有限公司之间的抵押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如无效,莒南县富华置业有限公司如何承担责任。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之规定,莒南县富华置业有限公司未经公司决议程序对外提供抵押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构成越权代表。另一方面,莒南县财金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作为相对人未审查公司决议,就直接与公司签订抵押担保合同,表明其并非善意相对人。据此,莒南县财金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莒南县富华置业有限公司之间的抵押担保合同应认定无效。基于抵押担保合同无效,莒南县富华置业有限公司依法不承担抵押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之规定,本案莒南县财金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莒南县富华置业有限公司对抵押担保合同的签订均有过错,莒南县富华置业有限公司应依法对山东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借款本息的二分之一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四、山东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莒南县富华百货有限公司、莒南县富华商贸物流有限公司、***、李淑秀、***、**,责任应如何承担。莒南县财金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山东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莒南县富华百货有限公司、莒南县富华商贸物流有限公司、***、李淑秀、***、**之间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山东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返还莒南县财金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息责任,莒南县富华百货有限公司、莒南县富华商贸物流有限公司、***、李淑秀、***、**作为保证人应按担保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莒南县富华百货有限公司、莒南县富华商贸物流有限公司、***、李淑秀、***、**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追偿权。
关于争议的焦点五、莒南县财金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对莒南县富华商贸物流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物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莒南县财金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莒南县富华商贸物流有限公司之间的抵押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莒南县财金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有权以莒南县富华商贸物流有限公司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综上,应依法支持莒南县财金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的下列诉讼请求:山东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22446550.46元及利息;莒南县富华百货有限公司、莒南县富华商贸物流有限公司、***、李淑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莒南县富华置业有限公司对山东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借款本息的二分之一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对莒南县富华商贸物流有限公司的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莒南县财金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举证不足,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山东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莒南县财金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446550.46元及截至2022年5月31日的借款利息305438.95元。
二、山东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莒南县财金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利息(以22446550.46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三、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给付内容,莒南县财金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莒南县富华商贸物流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莒南县隆山路南段东侧、南一路以南富华商贸物流有限公司综合楼101室(不动产权证号:鲁(2018)莒南县不动产权第0001190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莒南县富华商贸物流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在其履行担保责任的范围内对山东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享有追偿权。
四、莒南县富华百货有限公司、莒南县富华商贸物流有限公司、***、李淑秀、***、**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莒南县富华百货有限公司、莒南县富华商贸物流有限公司、***、李淑秀、***、**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山东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享有追偿权。
五、莒南县富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山东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莒南县财金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息的二分之一部分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六、驳回莒南县财金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莒南县财金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山东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莒南县富华百货有限公司、莒南县富华商贸物流有限公司、莒南县富华置业有限公司、***、李淑秀、***、**负担16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长 张 帆
审 判 员 程 凯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杨 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