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27执630号
申请执行人:莒南县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隆山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1684904458。
法定代表人:刘西村,总经理。
被执行人:莒南县十字路街道埠上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十字路街道埠上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1327ME05507597。
法定代表人:张传海,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莒南县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莒南县十字路街道埠上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1327执6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兴周
审判员 程立东
审判员 刘晓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董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