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27执631号
申请人:莒南县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1684904458。住所地莒南县隆山路中段;电话:136××******。
法定代表人刘西村,该单位。
被执行人:莒南县十字路街道埠上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暂无证件号码。住所地莒南县十字路街道埠上社区。
法定代表人张传海,该单位。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莒南县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莒南县十字路街道埠上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兴周
审判员 程立东
审判员 刘晓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董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