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7民初697号
原告:***,男,1977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原告:***,男,196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秀英,莒南大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郇秀臻,莒南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莒南县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城隆山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1684904458。
法定代表人:刘西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景红,山东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本伟,男,196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军生,山东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莒南县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吴本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1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景宽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程健丽
书 记 员 崔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