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7民初5185号
原告:***,男,200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丽霞,莒南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友华(***之父),男,197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被告:***,男,199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莒南十字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工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坪上镇山底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069979499Y。
法定代表人:薄夫冰,公司经理。
被告:莒南县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城隆山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1684904458。
法定代表人:刘西村,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博,山东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军生,山东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工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莒南县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谦实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唐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