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7民初4068号
原告:***,男,196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军生,山东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博,山东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学慧,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莒南县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城隆山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1684904458。
法定代表人:刘西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涛,山东学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缨,山东学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莒南县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30日以与被告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景宽
人民陪审员 吴建凤
人民陪审员 杨占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崔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