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11执保1341号
申请人:无锡市立达屏蔽机房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钱姚路**-S。
法定代表人:包光明。
被申请人:福建迈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浦上大道**福州仓山万达广场**原金融南路西侧与浦上大道北侧交叉处)C2楼5层03办公。
法定代表人:盛枝华。
本院于2020年9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无锡市立达屏蔽机房成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迈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苏0211民初5582号。申请人无锡市立达屏蔽机房成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迈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无锡市立达屏蔽机房成套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市立达屏蔽机房成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迈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 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歆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