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立达屏蔽机房成套有限公司

无锡市立达屏蔽机房成套有限公司与北京超凡蜂芯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11执3246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立达屏蔽机房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钱姚路88号-S。
法定代表人:包光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雪茹,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超凡峰芯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文化营村北(临空二路1号科技创新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贾继江。
关于申请执行人无锡市立达屏蔽机房成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超凡峰芯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211民初55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一、北京超凡峰芯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确认结欠无锡市立达屏蔽机房成套有限公司货款101万元、利息损失19014元、律师费6400元及保全保险费2600元,合计1038014元。北京超凡峰芯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5日前支付无锡市立达屏蔽机房成套有限公司288014元,于2021年1月1日前支付无锡市立达屏蔽机房成套有限公司30万元,于2021年2月1日前支付无锡市立达屏蔽机房成套有限公司45万元。款付户名:无锡市立达屏蔽机房成套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无锡钱桥支行,账号:×××26。二、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986元、保全费5000元由北京超凡峰芯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该款无锡市立达屏蔽机房成套有限公司已预交,北京超凡峰芯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5日前返还无锡市立达屏蔽机房成套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29420元已被本院,扣除执行费341.3元剩余29078.7元已发还申请人。
经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有房屋登记信息。
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有车辆登记信息。
经向相关证券部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持有可供执行的证券。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并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本案尚余本金人民币1020921.3元及利息,执行费人民币12558.7元暂未执行到位。
在执行中,本院告知了申请人案件执行的风险及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人对此表示认可,询问了申请人有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暂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穷尽各种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211民初55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需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视为申请人放弃权利,查封、冻结效力消灭。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妨害执行的,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杨 峰
人民陪审员  杨桂丽
人民陪审员  唐仪枫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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