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正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正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康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82执恢47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正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崇阳镇龙门南街280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康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贝森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许渊。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正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康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352337.49元,已执行0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等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周兴
审判员钟锐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涂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