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正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大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正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11民初8398号之一
原告:无锡大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华清路滨湖开发区A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鼎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正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崇阳街道龙门南街28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大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正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无锡大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无锡大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大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28元,减半收取计651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514元,由无锡大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