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403执1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正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崇阳街道龙门街**,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0184202627928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攀枝花良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建树巷****,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5632955001。
法定代表人:雷东衡,该公司总经理。
四川省正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攀枝花良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212547.6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如下协议:攀枝花良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前付清本案标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0403执16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弦
审判员***
审判员*亮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