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嘉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宁夏嘉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续铀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宁0122执15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宁夏银川市人,高中文化,退休干部。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宁夏银川市人,大学文化,个体,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执行人:宁夏嘉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银川。
法定代表人:续嘉,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续铀,男,汉族,系宁夏嘉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夏嘉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续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贺民初字第107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宁夏嘉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本息合计90万元,被执行人续铀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587.5元、保全费5000元,由二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11516元,执行标的共计923103.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续铀现住址不详,宁夏嘉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已经歇业。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宁夏嘉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德胜工业园区房屋产权产籍及所占面积的土地。查封被执行人宁夏嘉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号车辆户籍,该车辆并未实际扣押。
经向银行、工商、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宁夏嘉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续铀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宁夏嘉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续嘉、续铀限制高消费。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现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宁夏嘉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续铀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处于执行不能状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旭旻
审判员  易学明
审判员  高 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子虎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