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嘉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银川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与宁夏嘉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续嘉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银执字第23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银川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中山南街21号。

法定代表人:王喆,该中心主任。

被执行人:宁夏嘉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德胜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续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续嘉,男,196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宁夏嘉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执行人:续铀,男,196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银
民商初字第19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宁夏嘉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银川市中心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偿还借款5275250.98元、案件受理费24363.5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3898元,以上共计5353512.48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不动产、银行、车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银民商初字第19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岳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