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和县永兴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和县永兴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颖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05财保2号
申请人:西和县永兴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某,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甘肃颖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蒋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西和县永兴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甘肃颖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75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西和县永兴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其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中心支公司投保的人民币7500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作为担保(保单号×××);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中心支公司亦向本院出具了保函,担保责任限额人民币7500万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西和县永兴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中心支公司的担保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甘肃颖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7500万元予以冻结;若银行账户存款不足,对其等值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
以上查封、冻结、扣押保全的财产不超过人民币7500万元。冻结银行存款期限自采取措施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自采取措施起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自采取措施起三年。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甘肃颖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胡兰斌
审 判 员 白 瑞
审 判 员 曹小龙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碧霞
书 记 员 马志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