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和县永兴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西和县永兴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颖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5执48号
申请执行人:西和县永兴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西和县汉源镇新民街。
法定代表人:朱永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维维,该公司副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颖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甘谷县大象山镇嘉源商贸中心院内**。
法定代表人:蒋晓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敏,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敏,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丹,系该公司经理。
西和县永兴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颖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西和县永兴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9年12月9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甘05民初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20年12月7日,申请执行人西和县永兴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该案执行的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西和县永兴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甘05执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小莉
审 判 员 赵文山
审 判 员 逯周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柴繁繁
书 记 员 耿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