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5执异12号
异议人:天水金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007202085049,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成纪大道绿色市场中门三楼。
法定代表人:王文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冬冬,甘肃本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西和县永兴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257102876084,住所地:甘肃省西和县汉源镇新民街。
法定代表人:朱永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颖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23551276839L,住所地:甘肃省甘谷县大像山镇嘉源商贸中心院内北三楼。
法定代表人:蒋晓林,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西和县永兴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颖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天水金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依法查封36套顶账房产的执行行为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天水金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称,本院在受理西和县永兴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颖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西和县永兴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8)甘05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甘肃颖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甘谷县城滨河南路滨河丽景小区内的103套房屋,其中有36套房屋属于异议人与甘肃颖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抵账房。甘肃颖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保全实施时就向本院提出置换申请,用该小区内的其它未售房源36套来置换出抵给异议人的36套抵账房。随后本院在甘谷县房管局进行了置换解封,在甘谷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办理时因该中心未对上述36套房屋在内的房产登记资料备案,故未成功办理置换解封。异议人在出售上述抵账房产后,在业主办理装修入住手续时因申请执行人西和县永兴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属的物业公司不许业主入住才得知上述房产被本院继续查封,故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恳请本院即时解封对上述36套抵账房的查封。
本院查明,2019年12月9日,蒋晓林、甘肃颖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朱永红、西和县永兴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其双方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达成调解,本院作出(2019)甘05民初39号民事调解书和(2019)甘05民初3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19年12月11日,本院作出(2019)甘05执154-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解除对甘肃颖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和解除对甘肃颖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甘谷县滨河路甘谷滨河丽景小区房产的查封。本院遂于2019年12月13日向甘谷县房地产管理局和甘谷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了对甘肃颖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甘谷县滨河路甘谷滨河丽景小区房产的查封。2019年12月20日,异议人天水金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书。
本院认为,案件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本院已依法解除了甘肃颖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甘谷县滨河路甘谷滨河丽景小区房产的查封,异议人所提异议请求事项已经解决,本案已无继续审查之必要。同时,异议人亦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书,其撤回异议申请自愿合法,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天水金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赵憬时
审 判 员 刘陇青
审 判 员 李小录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朱军锋
书 记 员 陈婧媛